在数字经济浪潮下,数据已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电信运营商作为数据密集型企业,在数据的采集、传输与存储方面具备天然优势,其数据中心如同数字经济的“主动脉”。然而,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即将实施的《网络数据管理条例》共同构筑起严密的数据治理法律框架,运营商面临着从“管好”海量数据到“用好”数据价值,从传统“数据管道商”向创新“数据服务商”战略转型的紧迫课题。这一转型的成功,亟需构建一个与数据要素市场化战略背景相适应的数据合规运营体系,以实现价值释放与安全合规的有机统一。
当前,我国数据领域呈现出“强监管”与“促发展”并行的政策格局。一方面,法律法规为数据处理活动划定了清晰的合规红线,以刚性约束压实了运营商的安全责任。另一方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政策提出的“三权分置”理念,以及《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推出的具体措施,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与价值挖掘提供了宝贵的政策红利。在此背景下,电信运营商的数据合规运营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核心维度:
一、 平衡数据持有与用户授权,筑牢信任根基
用户是运营商数据生态的源头。运营商在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身份、通信记录、行踪轨迹等数据,大多因其“可识别性”而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因此,在“三权分置”背景下,获取用户合法、有效的授权是运营商行使数据持有权、进而开发利用数据的逻辑起点。实践中,需着力破解授权机制面临的挑战:避免“一刀切”的模糊授权导致的“过度授权”争议,完善用户授权撤回的便捷通道。这不仅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定义务、尊重用户知情权与自决权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可持续数据商业模式、赢得用户长期信任的基石。
二、 界分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明晰权责利
数据价值的深度挖掘,有赖于对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产品的清晰界分。原始数据是源头收集的、未经深度加工的初始记录,受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严格规制。衍生数据则是在合法获取的原始数据基础上,通过匿名化等深度实质性加工形成的、具有独立市场价值的数据产品。司法实践表明,界定衍生数据权属需满足三大关键要件:一是数据来源合法,基于有效授权;二是加工深度达到“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可复原”的匿名化标准,切断了与个人信息的关联;三是形成了独立于原始数据的新价值实体。唯有满足这些条件,数据产品才能在流通中规避个人权利限制,真正成为可交易的数据资产。
三、 应对流通多维合规要求,构建全景视野
数据流通是价值释放的关键环节,但其法律合规版图远不止于个人信息保护。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同时应对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管理、市场秩序等多重法律约束。《国家安全法》设定了数据活动的底线红线;重要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提出了全维度安全保障要求;数据合作中的供应链安全义务则要求运营商对第三方数据滥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各行业规范还可能叠加特定要求。这种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管网络,要求运营商必须具备全景式的合规视野,确保数据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高效流转。
为顺利实现转型,运营商需从以下三方面着力构建数据合规运营体系:
首先,坚守合规底线,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 必须将数据安全置于首位,统筹发展与安全。严格落实数据分类分级制度,精准识别并保护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在数据共享、委托处理及出境等场景前,严格执行安全风险评估。需认识到,个体数据的聚合可能触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例如特定区域的行踪轨迹信息大规模汇聚后的风险。因此,必须建立数据安全与业务发展的协同机制,对敏感数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
其次,夯实权属根基,确保数据源头合规。 确权是流通的前提。对于原始数据处理,必须恪守“知情同意、目的明确、最小必要”原则,提供清晰易懂的授权界面,保障用户的各项权利。对敏感个人信息,需实施“单独授权+明示同意”的强化机制。对于旨在流通的衍生数据产品,则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授权+实质性深度加工+形成独立价值”的路径,确保其脱离原始个人信息属性,成为受法律保护和支持流通的数据资产。
最后,强化第三方监管,护航全链条数据安全。 数据合作是价值放大之路,但也风险暗藏。运营商需构建全方位的合作方管理体系:事前,开展严格的尽职调查,评估合作方资质与数据安全能力;事中,通过权责清晰、条款严密的合作协议明确数据使用目的、范围与安全责任,并建立持续的穿透式监管机制;事后,明确违约责任与问责机制。同时,积极推动行业协同治理,共建数据安全生态,对失信行为形成行业合力制约。
CCRC-DCO数据合规官认证办理青蓝智慧马老师:133 - 9150 – 9126 / 135 - 2173 - 0416
综上所述,构建以安全为基石、以合规为准绳、以价值释放为目标的数据合规运营体系,是电信运营商把握数据要素市场化机遇、成功实现数字化转型的法治保障。唯有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方能真正激发数据潜能,在数字经济新蓝海中占据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