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国标(GB/T 45577、GB/T 45389)要求,确保评估报告真实性与可操作性,需从 “过程管控、内容规范、责任绑定、监管核验” 四大维度构建全流程保障体系,具体措施如下:
一、强化评估过程管控,筑牢报告真实性基础
规范评估实施流程:严格遵循 “准备 - 数据梳理 - 风险识别 - 等级判定” 的标准化流程,每一步均留存可追溯记录(如数据资产盘点台账、漏洞扫描原始报告、访谈录音 / 纪要、问卷调查样本),避免 “凭空捏造评估结果”。委托第三方评估的,需在协议中明确要求机构提交过程性材料,作为报告附件留存。
保障评估方法客观性:禁止单一依赖主观判断,需结合技术检测(如漏洞扫描、渗透测试、数据流转链路追踪)与管理核查(如制度文件审查、权限配置校验),量化评估指标(如风险发生概率、影响范围按国标分级赋值),确保风险判定有数据支撑,而非 “模糊表述”。
防范利益关联干扰:严格执行《办法》要求,同一评估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连续 3 次为同一处理者提供服务;自主评估需由独立于数据处理业务线的团队开展,避免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杜绝为规避责任隐瞒风险。
二、聚焦报告内容规范,提升可操作性核心价值
风险描述需具体精准:避免笼统表述(如 “存在数据安全风险”),需明确风险点的具体场景、涉及对象及违规依据。例如:“XX 系统(版本号:V2.3)存在高危漏洞(CVE-2025-XXXX),未及时修复,可能导致存储的 10 万条用户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违反《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整改建议需 “可落地、可量化、可追溯”:明确责任主体:指定具体部门(如技术部、合规部)或责任人,避免 “责任悬空”;细化实施步骤:拒绝 “加强安全防护” 等模糊建议,需明确具体措施(如 “2026 年 3 月 30 日前完成 XX 系统漏洞修复,升级数据加密算法至 SM4 标准,配置双人审批的访问控制权限”);设定时间节点:区分紧急风险(如数据泄露隐患需 7 日内整改)与一般风险(3 个月内完成),按优先级排序;明确验证标准:说明整改完成后的验收方式(如 “第三方机构复扫无高危漏洞”“制度修订经合规部审核通过”)。
数据与结论一致:报告中引用的数据(如数据资产规模、风险数量、合规缺陷条数)需与附件中的过程性材料对应,避免 “数据前后矛盾”“结论与证据脱节”(如声称 “无重大风险”,但附件中存在高危漏洞未整改记录)。
三、绑定多方责任主体,强化合规刚性约束
明确评估主体责任:网络数据处理者对报告真实性负总责,自主评估的需由企业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评估的,需在报告中声明 “已核查评估结果真实性”,并留存与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划分协议(明确机构对报告虚假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连带风险)。
压实评估机构连带责任:评估机构需在报告中加盖公章,评估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签字,承诺 “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有效”;若被查出出具虚假报告,除按《办法》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将被纳入行业黑名单,取消数据安全服务认证资质,提高违法成本。
建立内部复核机制:大型网络平台或处理重要数据的主体,需在报告提交前由内部合规部门或审计部门复核,重点核查风险判定依据、整改建议可行性,形成复核意见并留存,避免 “内部流程走过场”。
四、完善监管核验机制,守住真实性与合规底线
按要求报送报告及佐证材料:重要数据处理者需在年度评估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报告,同步提交过程性材料(如数据资产清单、技术检测报告、整改计划),供监管部门核查;报告需至少留存 3 年,确保追溯时效。
配合监管抽查与复核:监管部门可通过现场核查(如核对系统配置、询问相关人员)、委托第三方复评等方式,验证报告真实性;对发现的 “虚假报告”“整改建议无法落地” 等问题,按《数据安全法》《办法》予以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暂停数据处理活动),形成震慑。
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将评估报告真实性、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企业数据安全信用档案,对隐瞒风险、虚假整改的主体,在政府采购、资质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倒逼企业重视报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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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充技术与管理保障,形成长效机制
借助工具提升数据准确性:采用数据安全管理平台(DSMP)、风险评估系统等工具,自动采集数据资产信息、扫描风险点,减少人工统计误差;通过区块链等技术留存评估过程记录,确保不可篡改。
加强评估人员专业能力:评估团队成员需具备相应资质(如 CCRC-DSA 数据安全评估师认证),熟悉国标及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培训,提升风险识别、报告撰写、整改方案设计的专业能力,避免因 “能力不足” 导致报告失真或可操作性差。
